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09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09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秋霞 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文益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文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秋霞清償新臺幣參仟貳佰玖拾貳萬柒仟陸佰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退票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文益清償新臺幣貳仟陸佰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之利息,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