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48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庚○○選任辯護人劉大新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3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庚○○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肆罪,累犯,各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淨重貳拾肆點柒捌公克)沒收銷燬之,分裝袋參批(分裝袋壹包、中包參包、小包壹包)及參個、電子秤壹臺、行動電話陸支、現金新臺幣伍拾伍萬玖仟元均沒收﹔又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拾柒罪,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拾玖包(驗餘總淨重壹佰貳拾陸點陸貳公克)沒收銷燬之,分裝袋參批及貳拾玖個、電子秤壹臺、行動電話陸支、現金新臺幣伍拾伍萬玖仟元均沒收。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包(淨重貳拾肆點柒捌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拾玖包(驗餘總淨重壹佰貳拾陸點陸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分裝袋參批(分裝袋壹包、中包參包、小包壹包)及參拾貳個、電子秤壹臺、行動電話陸支、現金新臺幣伍拾伍萬玖仟元均沒收。
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肆罪,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拾捌年,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淨重貳拾肆點柒捌公克)沒收銷燬之,分裝袋參批(分裝袋壹包、中包參包、小包壹包)及參個、電子秤壹臺、行動電話陸支、現金新臺幣伍拾伍萬玖仟元均沒收﹔又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拾柒罪,累犯,各處有期徒刑陸年,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拾玖包(驗餘總淨重壹佰貳拾陸點陸貳公克)沒收銷燬之,分裝袋參批(分裝袋壹包、中包參包、小包壹包)及貳拾貳個、電子秤壹臺、行動電話陸支、現金新臺幣伍拾伍萬玖仟元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伍年,扣案之第一及毒品海洛因拾包(淨重貳拾肆點柒捌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拾玖包(驗餘總淨重壹佰貳拾陸點陸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分裝袋參批及參拾玖個、電子秤壹臺、行動電話陸支、現金新臺幣伍拾伍萬玖仟元均沒收。庚○○、乙○○其餘被訴販賣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部分均無罪。
事實
一、庚○○,綽號「 雙雙 」,前於民國(下同)91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確定,經法院定應執行刑1年,於94年3月8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乙○○,綽號「 阿弟 」,前於91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8月、7月、3月,經法院定應執行刑2年4月,於95年5月3日假釋,刑期至95年9月15縮刑期滿,以已執行完畢論。 惟渠 等皆未見悛悔,均明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及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竟共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意圖營利,販入不詳數量之海洛因及安非他命後,隨即於如附表一、二所示,分別由庚○○以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等行動電話及乙○○以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等行動電話,與丁○○、丙○○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雞蛋」、「 大明 」、「 阿秤 」等不特定之人聯繫,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予上開丁○○等人牟利。嗣於96年1月4日,員警持搜索票至庚○○及乙○○位於臺北縣新店市○○路○○巷○○弄○○號8樓之住處執行搜索時,當場在庚○○之臥室衣櫥內,查獲庚○○及乙○○二人販入後準備出售予他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淨重17.49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9包(淨重39.06公克)、販賣毒品所用之分裝袋1包、分裝袋中包3包、分裝袋小包1包、電子秤1台、及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下同)535,000元;另在乙○○隨身背包內,查獲販入後準備出售予他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
7.29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0包(淨重87.83公克)、分裝袋1包及販賣毒品所得24,000元,另並分別扣得庚○○及乙○○二人所使用之上開行動電話6支。
二、案經海巡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庚○○、乙○○於警、偵訊之供述,皆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方法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第158條之2均得採為證據。
二、證人丁○○、癸○○、戊○○、己○○、辛○○、子○○、壬○○、甲○○於本院具結之供述,自得採為證據。
三、按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在偵查中得由檢察官核發通訊監察書,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通訊監察書應記載下列事項:案由及涉嫌觸犯之法條。監察對象。監察通訊種類及號碼等足資識別之特徵。監察處所。監察理由。監察期間及方法。聲請機關。執行機關。第5條之通訊監察期間,每次不得逾30日;其有繼續監察之必要者,得於期間屆滿前,重新聲請。前項期間屆滿前,已無監察之必要者,應即停止監察,同法第11條、第12條亦定有明文。查,本件監聽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8月14日95年桃檢惟愛聲監續字第000909號、同年9月1日95年桃檢惟愛聲監續字第000994號、同年9月13日95年桃檢惟愛聲監續字第001049號、同年9月28日95年桃檢惟愛聲監(續)字第001121號、同年10月12日95年桃檢惟愛聲監(續)字第001187號、同年10月27日95年桃檢惟愛聲監(續)字第00125號、同年11月9日95年桃檢惟愛聲監(續)字第001307號、同年11月24日95年桃檢惟愛聲監(續)字第001370號、同年12月8日95年桃檢惟愛聲監(續)字第001442號、同年12月22日95年桃檢惟愛聲監(續)字第001501號、96年1月4日96年桃檢惟愛聲監(續)字第000013號通訊監察書,案由及涉嫌觸犯之法條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5條第1項,監察對象為楊0萍等人,實施監察之通訊號碼共計57支行動電話號碼,監察時間自95年8月16日上午10時起至96年2月6日上午10時止,監察方法為監聽、錄音、其他,是本案監聽符合前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法定程序,因此取得之監聽錄音光碟係經檢察官核發通訊監察書後依法監聽所取得之證據,有上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通訊監察書各1份在卷可稽,因之,本案員警對前開行動電話實施監聽錄音,並未逾越授權實施監察之範圍,是本案監聽符合前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法定程序,本件監聽錄音所取得之證據既係經檢察官核發通訊監察書後依法監聽所取得,自有證據能力。又監聽錄得之錄音,係憑機械力照錄,未經人為操作,復未伴有個人主觀意見在內,應有證據能力。
而將監聽之內容製作成譯文則係海巡署桃園查緝隊員警依據上開具有證據能力之監聽錄音帶內容具體為文字紀錄,並令被告二人及辯護人辨認,且提示上揭通訊監聽譯文內容予被告二人及辯護人告以要旨後,檢察官、被告及其指定辯護人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亦不否認監聽譯文之內容為真正,自屬已經合法調查,無妨害被告訴訟上之防禦權,具有證據能力,而得據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6944號、93年度臺上字第3304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後列非供述證據,均非違法取得之證據,且或係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製作之證明文書、記錄文書,核無顯不可信情況,故依同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第159條之4第2款得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庚○○固坦認員警於前揭時間,在其與被告乙○○住處臥室衣櫃內,查獲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淨重17.49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2包(淨重38.47公克)、分裝袋大包1包、分裝袋中包3包、分裝袋小包1包、電子秤、吸食器及535,000元,與其有使用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係同案被告乙○○所使用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販賣毒品之犯行,其先於警訊時供稱:「上述毒品、分裝袋、電子秤等扣案物品是在我房間衣櫃裡被查獲的,都是我的。上述海洛因、安非他命等毒品都是我買來的,準備吸食用的。我是向綽號『 阿林 』之男子所購買的,...我是在昨天凌晨2點多向他購買的,他當時來我安祥路家中找我,海洛因花了10萬元,安非他命花了7萬元。...我是在94年3月8日服刑完後至今都沒有吸食毒品。最近因為我工作壓力大,所以才想要吸食毒品來抒解壓力。我以前一天最少1克安非他命,而海洛因是抽煙用的。...平時我的朋友都叫我『煒婷』,如果有年紀比我小的都叫我『姊姊』,此外就沒有其他稱呼了。...我不知道通訊監察譯文資料內容所指『41』、『女生』、『2錢』等語各為何。我不曉得譯文資料中95年12月5日13時5分與某女通聯中,某女稱呼我為『雙雙』所指為何。...譯文資料中我於96年1月4日凌晨1時22分與綽號『小支」的通聯中所談論的『白的』、『黃的』、『塊的』、『粉的』是指毒品顏色及品質,我說我拿的海洛因是粉粉的。」云云(參偵查卷第31至33頁),又於第一次偵訊時改稱:「我想要施用毒品還沒有用。我勒戒出所之後就沒有再施用毒品了,我之前是施用安非他命及海洛因。我以前安非他命每天都會施用,施用安非他命的數量最少要1克多,海洛因我都是以抽菸方式施用,我都是看狀況施用。安非他命我稱為硬的,我知道也有人稱為男的。海洛因我稱為軟的,我知道也有人稱為女的。...96年1月4日下午4時40分左右警察有到新店市○○路○○巷○○弄○○號8樓執行搜索,當天警察有在我的房間衣櫥內扣到海洛因及安非他命、新臺幣53萬5千元以及手機、電子秤、分裝袋,這些東西都是我的。
海洛因及安非他命是我要施用的,我是在96年1月4日凌晨約2時許,在我新店住處,是一位綽號『阿林(台語,音同)』的人打電話給我說他要過來,他來以後我跟他買的,我總共給阿林17萬元現金,我買這些毒品都是我要用的,我前幾天就想要用,但是一直沒有買到毒品,我是看到朋友在施用,所以又想要施用的。0000000000,還有一支是阿林在3個禮拜前給我的電話號碼是0000000000。我綽號 偉婷 、姊姊。
很久以前有人叫我 霜霜 過。...『41』就是指1兩的4分之1。」云云(參偵查卷第74至76頁),並於第二次偵訊時翻異前詞改稱:「(提示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我的尿液經鑑定結果呈安非他命及鴉片類的陰性反應我沒有意見,我這1、2年都沒有施用毒品。(提示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扣案的物品含海洛因及安非他命成分我沒有意見,東西不是我的,這些扣到的東西都是乙○○的。
乙○○跟我住,我們不是住同一個房間。扣案的物品是在我房間裡的衣櫃。乙○○將毒品交給我保管,我一開始不知道那是毒品,他東西給我說叫我收起來放好,我說好,我住處的房子有28坪,因為她的東西我都會整理,我會他整理衣服放到他的衣櫃。因為乙○○是拿到我房間給我的,所以我沒有將毒品放到乙○○的衣櫃而放到我的衣櫃。因為我想乙○○身上已經那麼多毒品了,所以之前訊問時承認毒品是我的。...我的綽號『偉婷』,還有很久以前有人叫我『雙雙』。卷附0000000000行動電話通聯記錄第一筆95年11月24日10時24分,是我與『阿弟』交談,其內容是我問阿弟,阿弟就是乙○○,我問阿弟,因為我之前有在家裡發現海洛因及安非他命,我就問他怎麼會有,他說要拿給人家的,之後我就會問他,關心他將東西就是毒品拿給人家了沒。...我應該有朋友綽號叫『 阿武 』,我也忘了(改稱)很久以前有,是半年前,後來就沒有聯絡了,阿武的本名我不知道住哪裡我也不知道。...(提示簡訊內容翻拍照片),該簡訊寫『雙,幫我留3個,謝謝!』是指當時我有去買水蜜桃,是我在新店中興路附近的路邊攤買了4、5個水蜜桃120元,然後我就打電話問阿武要不要來吃,他就叫我幫他留3個,但是阿武後來沒有到我家吃,後來我都是自己吃掉了,之後我就沒有再跟阿武聯絡了。」云云(參偵查卷第108至111頁);又訊據被告乙○○固坦認員警於其隨身背包內查獲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8包(毛重9.4公克)、安非他命23包(毛重97.65公克)、分裝袋1包及現金24,000元,與其有使用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惟矢口否認有何販賣毒品犯行,迭於警訊、偵訊及本院訊問時辯稱:「我本身一、二級毒品都有施用,最後一次是在前天早上於庚○○家中有使用一、二級毒品,海洛因是參在香菸裡面吸食,安非他命則用玻璃球或錫箔紙方式施用,幾乎每都會使用,海洛因每次使用約0.2公克,安非他命約0.5公克。我當場被查獲大量之一、二級毒品不是準備販賣給他人,因為兩星期前都拿不到安非他命及海洛因,經我朋友介紹我昨天才拿15包。...」、「我沒有販賣安非他命或是海洛因給他人,我只有找人家合拿或一起去拿。我有叫雞蛋這位朋友,他就是 阿明 的朋友,但我跟他不熟,只有通過電話。卷附0000000000號監聽譯文內容是我叫他跟我一起去買,但是別人員本是要跟我買,但我身上沒有這麼多。別人會要打電話向我購買安非他命及海洛因是因為大家都知道我再施用,有時他們拿不到就會找我。我有轉手過安非他命跟海洛因給他人,轉手的意思是指我拿多少錢就以多少錢轉給他們,沒有賺過差價,但我身上沒有東西時,我會跟他們要安非他命或海洛因,他們都會給我1、2包。」、「我沒有賣,我沒有賺取利益,我有把毒品拿給他們,但我沒有賺差價。」、「我只有轉讓毒品給我的朋友,沒有販賣。」云云(參偵查卷第46、72頁、本院聲羈卷第12頁、本院偵聲卷第8頁),然查:
(一)於被告庚○○房間衣櫥內扣案所得之毒品2包(合計淨重
17.49公克)及於被告乙○○隨身背包內扣案所得之毒品1包(淨重7.29公克),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分別有法務部調查局96年1月26日調科壹字第09623007210、0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而於被告庚○○房間衣櫥內扣得之毒品9小包(驗後餘淨重38.93公克)及於被告乙○○隨身背包內扣得之毒品20小包(驗後總淨重87.69公克),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6年1月18日刑鑑字第0960004260號鑑定書附卷足憑。
(二)被告庚○○於偵訊時坦認其之綽號為「雙雙」,亦有人稱呼其「姐姐」,被告乙○○之綽號為「阿弟」,其稱呼安非他命及海洛因為「硬的」、「軟的」,也知道有人稱呼安非他命及海洛因為「男的」、「女的」,「41」是指1兩的4分之1,此可解讀附表一、二之毒品交易暗語內容。
又觀諸附表三編號4、5、8至13、15、21、25、27中被告庚○○與乙○○之對話內容,即可發現係由被告庚○○接受不特定人對於毒品之訂購,並委由被告乙○○負責運送毒品至買方處,足證渠等對於販賣毒品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工。
(三)被告庚○○先於警訊及第一次偵訊時供稱其於出監後一直都有施用海洛因及安非他命,扣案之海洛因及安非他命係販入供自己施用,惟查被告庚○○於為警查獲時所採集之尿液經送驗結果,係呈安非他命類及嗎啡類陰性反應,此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附卷可稽,足證被告庚○○在該段時間並無施用毒品,故被告庚○○即於第二次偵查時翻異前詞改稱並無施用毒品,顯見警方所查獲之大量毒品既非供被告庚○○自己施用,則表示係被告庚○○有意從事販賣所用。
(四)又被告庚○○於偵訊時自承:「95年11月26日晚上9時18分,與一位綽號『大明』交談的內容,是人家問我有沒有地方可以拿安非他命,我就隨便講,因為我之前有吸毒,所以人家才會問我。」等語(參偵查卷第110頁),而被告乙○○迭於警訊、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亦自承:「貴隊提示通訊監察作業門號0000000000之譯文資料,我於95年12月13日9時39分有與一名綽號『雞蛋」者聯絡有關毒品買賣事宜,我原本要賣給他,但因聯絡不到他及『召仁』,最後沒有見面進行交易。我與行動電話門號為0000000000綽號『阿明』之男子是朋友關係,於91年認識的。...貴隊提示通訊監察作業門號0000000000之譯文資料,我於95年12月25日0時25分有與一名綽號『阿明』者聯絡有關毒品買賣事宜,我原本要賣他安非他命1克新臺幣3,500元,但最後因我睡著後就沒有與他聯繫。上述通話內容我有向阿明提到:『我不知道我姐要算你多少』,其中『我姐』就是上述『雞蛋』。...貴隊提示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中,內容中有顯示我有販賣大量毒品給予他人,我拿毒品多少錢就轉賣給別人多少錢。」、「95年11月24日10時24分的譯文內容,是庚○○跟我講他一個朋友叫做『阿明』,說他要拿安非他命,數量是4分之1兩,問我身上的安非他命夠不夠轉手給阿明,我就跟庚○○說不夠,庚○○就叫我不要理他,我就沒有拿給他了,因為庚○○知道我有在用安非他命,才會問我。...卷附0000000000號監聽譯文內容是我叫他跟我一起去買,但是別人原本是要跟我買,但我身上沒有這麼多。別人會要打電話向我購買安非他命及海洛因是因為大家都知道我在施用,有時他們拿不到就會找我。我有轉手過安非他命跟海洛因給他人,轉手的意思是指我拿多少錢就以多少錢轉給他們,沒有賺過差價」、「我沒有賣,我沒有賺取利益,我有把毒品拿給他們,但我沒有賺差價。」、「我只有轉讓毒品給我的朋友,沒有販賣。」、「有吸毒之人通常會互相調毒品,不一定就是販賣。」等語(參偵查院第46至47、72頁、本院聲羈卷第12頁、本院偵聲卷第8頁、本院97年8月25日審判筆錄第10頁),足見被告二人亦不否認曾有將毒品販賣與他人之意,並曾將毒品轉讓與他人之犯行。
(五)證人即承辦本案通訊監察之海巡署員警癸○○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這份96年12月12日之海岸巡防署北部地區巡防局桃園機動查緝隊報告書是我寫的。根據我前開報告書及所檢附之相關資料,我認為0000000000號電話及0000000000號電話門號之登記人是戊○○、使用人是丁○○,且彼二人是兄妹關係。根據電信使用人資料,戊○○與丁○○有親戚關係,經由本人根據現譯行動蒐證的監聽內容,有親眼看過丁○○本人。這兩通電話講話者是男的。我有去執行行動蒐證,發現丁○○有駕駛EX-6589號自小客車。當初發現丁○○駕駛這部車是從車籍資料去查詢,發現該車就是丁○○所登記的,然後我再依據現譯資料發現丁○○有與被告庚○○見面。...我因為現譯監聽資料及丁○○有駕駛這部車與庚○○見面,認為丁○○通話買賣毒品之對象就是庚○○。庚○○在電話她的綽號別人稱她為『雙雙』(音譯)。根據我前開報告書及所檢附之相關資料,我認為丙○○原來有申請登記使用0000000000號電話,至於0000000000號電話及0000000000號電話等2支,也是丙○○所使用。0000000000之電話是由丙○○本人所登記的,其他2支雖不是丙○○所登記,但經由通訊監察聲音及說話方式辨認也是他本人所使用。我在前開96年12月12日報告書內第二段所提,丙○○曾經於95年12月22日上午4時27分打電話給他母親 陳珠菜 使用的0000000000號電話,當時丙○○所使用的電話是0000000000。從聲音辨識是因為在執行通訊監察時,丙○○會使用原本0928那支完之後若有新電話他會用其他電話再打,才剛聽完他的聲音,他又用新電話打給『雙雙』,兩者聲音聽來是一樣的,且他前後兩通電話講話的內容的邏輯是一樣的。丙○○在使用電話時,別人都叫他『 安仔 』(閩南與諧音為『焉的』)。使用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電話的人會自稱或別人稱呼他『安仔』或『焉的』。丙○○有跟庚○○聯絡過,跟乙○○我就不清楚,要看譯文。在本案中關於通訊監察部分,有許多監聽電話的使用人我有附註綽號如閩南語發音『阿弟』(乙○○)、國語發音『阿明』(丁○○)、國語發音『大明』( 林榮明 ),有無閩南語發音我不能肯定、國語發音『雞蛋』(登記人己○○)及閩南語發音『安仔』(丙○○)等。我剛才說戊○○所聲請之電話通聯中之男聲是丁○○的聲音。因為當初是戊○○電話使用人是男聲,當然一開始光從聲音無法認定,但經過事後行動蒐證可以把這個聲音與人連結在一起,這是經過事後行動蒐證證明。」等語(參本院97年4月1日審判筆錄第4至7頁),證人清楚證述監聽譯文所述之內容、證人丁○○與被告庚○○交易情況及販賣毒品之對象、綽號,並告知如何特定對象與分辨對象之聲音,其證言具體明確,足以作為監聽譯文之佐證。
(六)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認識庚○○。庚○○綽號朋友叫她雙雙,怎麼寫我不知道。朋友有稱呼庚○○『美女』這樣綽號。我認識庚○○10幾年,約民國82年間認識他,是經由朋友介紹認識。...0000000000號這支電話我有使用過,...我於95年10月27日下午16:46至
16:43有使用0000000000號電話與庚00(0000000000號電話)短訊聯絡,這個是我與庚○○短訊聯絡之內容。因為朋友託我問庚○○是否可以替我買到安非他命,我以簡訊問庚○○,她回簡訊說有辦法。後來我跟我朋友帶錢跟庚○○碰面時,因為庚○○沒有帶安非他命,她叫我朋友錢先給她,她去拿,因為我朋友之前有同樣狀況被庚○○騙過,不放心把錢交給她,所以後來就沒有把錢交給她。我於95年11月2日晚間10:23有使用0000000000號電話與庚00(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是我跟庚○○約要碰面,1/4是指安非他命的數量,就是1兩的1/4。是我朋友託我跟庚○○問,請她幫忙去買安非他命。實際上有這個通聯,通聯之後我們有碰面,但碰面之後她手上並沒有東西,她只是想騙錢而已。我於95年11月4日凌晨3:00及11月5日下午18:22有使用0000000000號電話與庚00(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本來我以為庚○○那裡有東西,我朋友要半兩安非他命,我希望庚○○賣給我朋友,我自己也要跟庚○○買半克安非他命,庚○○有跟我說他會叫綽號阿弟之人去送貨,但後來我朋友等了一個晚上都沒有等到人。我在電話中根庚○○說請她叫綽號 阿弟仔 之人去送貨,我所稱的這個阿弟仔指的是年紀比較輕的年輕人。我剛剛提到阿弟仔時,我的頭有往後指在庭的乙○○,但我指的阿弟仔是指年紀輕的,我跟庚○○碰面有見過二、三個年紀輕的男子,其中包括乙○○,我在電話所指的阿弟仔不是就是指定乙○○,是指庚○○身邊那2、3個年輕人。
我於95年11月5日18時22分打電話給庚○○稱,材料裡是否有放糖?燒完後會變焦,東西非常差,是我之前有吸食安非他命習慣,那時我跟庚○○一起出錢買1克安非他命,回家燒之後發現會有一種燒焦味,品質很差,我問庚○○他那半克是否也有和我一樣的情形。...我於95年11月11日凌晨2:01及2:17有使用0000000000號電話與庚00(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95年11月11日凌晨2時1分這通是我跟庚○○聯絡的,內容68是指6萬8的意思,但庚○○後來來找我,但沒有帶東西,她是想叫我錢先給她,她去幫我們買。這個內容是指我要請她幫我買安非他命。該通聯內容,庚○○表示現在的『68』,之前的『65』拿半個給我之前的反正多退少補,是否表示之前已經有成交過這個我沒有印象。我印象中我們有碰面,她要我現金先給她。她的意思是指現在她還是可以替我拿到6萬5的價格。我於95年11月16日上午11:10及16:01有使用0000000000電話與庚00(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庚○○有介紹基隆的一個朋友叫做 歐大 給我們認識,這個歐大是賣安非他命,我朋友叫做福客多的人有跟歐大買東西,但東西不好,我問庚○○說是否能替我們退這個東西,因為東西不好,我們想要跟歐大換那個4克的東西,東西就是指安非他命。因為我指能透過庚○○才能找得到歐大。庚○○說『白的,是嗎』,我說對,是因為歐大拿給我們的安非他命的顏色很黃,福客多是我朋友的外號,他想要換白的,就是比較透明狀,我見過歐大2次。這次是庚○○把歐大帶來跟我們碰面,是歐大親自把安非他命交給我的。庚○○是問我是否是白的,她知道我拿到的是比較黃的,她是問我是否要換白的,不是她決定用白的換給我們。庚○○在現場有看到我們拿到的是比較黃的。(提示偵卷第151頁)95年11月16日下午4時1分通聯之內容顯示與同日11時10分之通聯內容有關連,而且庚○○在通聯內容內也表示11時10分所提到之安非他命是庚○○出的,那4克確實是跟歐大買的,後來歐大好像是說沒有時間過來還是他來我們沒有碰到面,我有請庚○○幫我們跟歐大把東西留下來跟我們換。我於95年11月20日凌晨3:43及9:50有使用0000000000號電話與庚0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提示偵卷第152頁),簡訊部分,是庚○○介紹歐大給我認識,我跟歐大買過1克安非他命,我請庚○○幫我叫歐大留2克安非他命給我。我沒有歐大之電話,所以沒有直接跟歐大聯絡,之前歐大給福客多另外一種覺得不錯,所以我就要庚○○轉告歐大幫我留2克品質比較好的安非他命。95年11月20日上午9時50分之內容是因為福客多有拿到歐大換給他的,所以我就跟庚○○約,請她幫我跟歐大拿了之後跟我碰面。因為我那時候身上沒錢,我說等我身上有錢的時候再打給她。該通電話內容庚○○問我『你那什麼時候?』我表示『拿到錢跟妳聯絡』,因為庚○○要幫我約歐大,我這裡沒有錢的話,她幫我約到歐大也沒有用,所以她問我身上何時有錢。我於95年11月21日晚間21:51有使用0000000000號電話與庚00(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內容就是我沒有安非他命了,想要請庚○○幫我聯絡歐大。...我跟我朋友請庚○○拿安非他命是自己吸食用的。
綜合剛才檢察官所提示給我看,我與庚○○通聯記錄之內容,大部分我都說是請庚○○幫我問有無安非他命,另外也有提到我的朋友要向庚○○買安非他命,我也希望庚○○幫我留一些安非他命,我那時剛執行回來,跟其他地方問不到,也不敢亂問,只好問庚○○。根據前開檢察官所提示之通聯內容,我所謂要請庚○○幫我買安非他命,但是,從通聯之紀錄看不出來我有請她幫我向別人問安非他命的內容,我都是說要多少、多少錢等等,都沒有提到誰有沒有,可能替我問,就直接提數量、金額,是因為有陣子庚○○都直接跟我說他有,所以我就直接問她有沒有,所以我們就要跟她買,但後來碰過幾次面之後她說她要先把現金拿走。因為庚○○說她有,所以我們確實準備好錢要跟她買。這些簡訊內容就是要拜託她幫我找。我與庚○○的交易狀況是若她有貨就跟她拿,若她沒有貨就請她跟別人拿。我沒有跟庚○○交易過毒品,我跟她碰面她就要把錢先拿走,我沒有辦法把現金先給她,我只有跟庚○○帶來的歐大交易過毒品。我與歐大共交易過2次,時間忘記了,就是檢察官剛才提示給我過的。...」等語(參本院97年5月12日審判筆錄第5至16頁),是證人丁○○證稱被告庚○○之綽號為「雙雙」,亦有人稱之為「美女」,及證人所使用之手機為0000000000號電話,並曾以手機與被告庚○○聯絡,目的係為購買安非他命,且被告庚○○表示會叫綽號「阿弟」之人前往送貨等情屬實,至證人丁○○證稱證人準備好錢要跟被告庚○○購買,但都遭被告所騙而未買成云云,然若依證人所言被騙4、5次、每次均被被告庚○○所騙,則不可能不在電話中抱怨或提及此事,況若每次均遭欺騙,何以每每繼續與被告庚○○洽談購買毒品事宜,顯與常情有悖,是證人此部分證言顯係迴護及避重就輕之詞,不足採信。
(七)被告乙○○雖以施用毒品之人通常會相互調毒品,係平價轉讓、並非販賣等語置辯,然員警於被告庚○○房間衣櫥內查獲葡萄糖1包,且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亦結證稱:「我於95年11月5日18時22分打電話給庚○○稱,材料裡是否有放糖?燒完後會變焦,東西非常差,是我之前有吸食安非他命習慣,那時我跟庚○○出錢買1克安非他命,回家燒之後發現會有一種燒焦味,品質很差,...」等語(參本院97年5月12日審判筆錄第10頁),而觀諸附表三編號2、7,買方均曾抱怨品質不佳,甚而被告二人對話時亦表示品質遭買方嫌惡等情,再查前述法務部調查局對被告二人所有之海洛因鑑定結果,其純質分別僅為68.91%、0.50%、45.73%,有前揭鑑定書附卷可稽,是被告二人欲售予他人之毒品或摻有葡萄糖,或純質度不高,並曾遭買方抱怨品質不佳,則雖然以同重量、同價格轉讓與其他施毒之人,然可能因純質不高,得以從中賺取利潤,況葡萄糖一般之用途不外乎飲食之用,何以需與毒品一併藏放於房間衣櫥內?況觀諸附表一、二、三被告二人與買方之通聯可知,買方屢屢詢價、討論品質、被告乙○○亦四處奔忙運送毒品,足見被告二人販售毒品之次數眾多、數量亦十分可觀,若僅係施毒之人相互調轉毒品,應屬偶爾為之,自不可能有此等頻繁之往來,是被告乙○○前開所辯,顯屬臨訟矯飾之詞,不足採信。
(八)又被告庚○○於警訊及第一次偵訊時雖坦認警方於其房間衣櫥內扣案之毒品為其所有,惟於第二次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則翻異前詞改稱:「乙○○將毒品交給我保管,我一開始不知道那是毒品,他東西給我說叫我收起來放好,我說好,我住處的房子有28坪,因為她的東西我都會整理,我會他整理衣服放到他的衣櫃。因為乙○○是拿到我房間給我的,所以我沒有將毒品放到乙○○的衣櫃而放到我的衣櫃。」、「在我衣櫃所查獲的毒品是乙○○的。因為我當時不想害乙○○。」、「我的衣櫥內查獲的毒品是乙○○的,因為他那天剛好去我的房間,因為急著要帶我去上班,我不知道他為何要把毒品放在我的衣櫥內。我們二個人睡不同房間。」、「我的衣櫃查獲的毒品是乙○○放的。我不知道乙○○為何放他的毒品到我的衣櫃。」云云(參偵查卷第109頁、本院卷㈠第35、79頁、本院97年4月1日審判筆錄第2至3頁),並以被告乙○○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扣案的東西都是我的。是我當天早上要去上班時,丟到庚○○房間內的衣櫃內,庚○○並不知道,他沒有看到,庚○○知道我有施用安非他命。庚○○稱扣案的毒品是我交給他保管,由他收下放到他的衣櫃裡面,當天那天是我丟進去的沒有錯。我每天早上都有用毒品,早上大部分我都是施用安非他命,平常的時候用海洛因。當天是我急著上班出門,我用完毒品之後就丟了就走了。」、「在家裡和我背包的毒品都是我的,3、40克安非他命和10幾克海洛因都是我自己在用,包括安非他命、FM2都是我自己在用的。安祥路是庚○○的住所,因為我當時借住在她家,早上會送她上下班。我們二人沒有住同一個房間,我們分開住。在庚○○住所查獲的毒品放在她的衣櫃裡面,因為早上我載她上班時間快來不及,我來叫她起床上班,毒品我直接順手丟到她的衣櫃裡面。出門不用帶毒品。因為我早上有使用,去叫她起床時就順手丟在她衣櫃裡面。」、「在庚○○衣櫥內查獲的毒品是我的,因為我急著要在載庚○○出門去上班,所以就把毒品丟在他的衣櫥內,那天早上我有施用安非他命,當天快中午時也有用海洛因。我早上沒有用海洛因,為何在庚○○的衣櫥內查獲有海洛因是因為海洛因和安非他命等全部都放在一起,外面用一個黑色袋子包起來。」、「被查獲的毒品都是我的,包括在庚○○衣櫃中查獲的毒品都是我的。」云云(參偵查卷第113至114頁、本院卷㈠第35、79頁、本院97年4月1日審判筆錄第2頁)資為佐證,然查:
⒈觀之被告二人對毒品持有者除說詞先後不一外,彼等對毒
品來由之供詞互核亦有出入,諸如:被告庚○○供稱毒品係被告乙○○以前交由伊保管,剛開始還不知為毒品云云,然被告乙○○則稱因遭查獲之當天急著出門,於匆忙中將毒品丟進被告庚○○之衣櫃云云,對扣案毒品何時置於被告庚○○之衣櫃之供詞,兩者明顯不符,是扣案毒品究否為被告乙○○所有即非無疑。
⒉扣案之毒品係在被告庚○○房間之衣櫥內查獲,而被告二
人平時分住不同之房間,且被告二人均有毒品之前科,不可能不知持有毒品係觸犯刑章之罪,被告庚○○實無平白甘冒重罪風險為人頂替罪行之理;而被告乙○○於警訊時供稱:「庚○○有毒品前科,我知道她房間內藏有那些毒品。」等語(參偵查卷第47頁),若扣案毒品為被告乙○○所有,且被告乙○○於嗣後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亦均坦承該等毒品為其所有,何以於警訊時被告乙○○不從實坦認該等毒品為渠匆忙中置放於被告庚○○衣櫃內,反稱知道被告庚○○於房間內藏有毒品云云,顯見被告庚○○翻異前詞而為,係為脫罪予被告乙○○之推諉卸責之詞,洵無足取。
(九)綜上所述,本件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通聯內容,明確提及購買之物品暗語為「女孩」、「女生」、「塊的」「粉的」「黃的」「白的」等字眼,足認係他人向被告二人購買海洛因;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通聯內容,明確提及購買之物品暗語為「男孩」、「男生」、「硬的」等字眼,足認係他人向被告二人購買安非他命;再參以附表三所示之通聯內容,亦可佐證上開販毒犯行,足證被告庚○○、乙○○二人確有多次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無訛,被告二人所辯無非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二人此部分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分別依法論罪科刑。
二、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範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核被告庚○○、乙○○二人上開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4罪、同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共17罪。被告庚○○、乙○○二人販賣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均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庚○○、乙○○間就前揭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二人所犯共21罪間,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又被告庚○○、乙○○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犯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二人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未滿5年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然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而依刑法第65條第1項規定,法定刑為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故被告庚○○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不予加重,併此敘明。末按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然同為販賣第一級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甚或僅止於吸毒者友儕間為求互通有無之有償轉讓者亦有之,其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同為「無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不可謂不重。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查本件被告乙○○販賣海洛因之次數為4次,且被告乙○○係負責運送毒品之人,以其情節論,衡情足認其之惡性尚非重大不赦,若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所規定之法定本刑而科處最輕本刑無期徒刑,實屬情輕法重,在客觀上尚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尚有堪資憫恕之處,是本院認即令處以最低度刑罰無期徒刑猶嫌過重,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有無可值憫恕之處,故其所犯各罪一體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其刑。爰審酌被告庚○○、乙○○明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業據公告列為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對人體有莫大之戕害,危害國民身體健康及社會風氣,且自身已罹有毒癮,猶仍販賣供他人施用,兼以本件犯行係由被告庚○○所主導,以及被告二人販賣毒品之次數、販賣毒品所得、犯罪後矢口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且就被告庚○○部份,因宣告無期徒刑,依刑法第37條第1項,併予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三、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3包(不含包裝袋總淨重24.78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29包(不含包裝袋驗餘總淨重126.26公克),係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另扣案分裝袋3批(分裝袋1包、中包3包、小包1包)、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分裝殘渣袋3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分裝殘渣袋29個、電子秤1台、及被告庚○○所有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3支、被告乙○○所有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共6支等物,分別為被告二人所有,並供本件共同犯罪所用之物;而扣案現金559,000元為被告二人所有,且係本案犯罪所得之物,均依法宣告沒收。至於扣案之吸食器3支、葡萄糖1包、分裝吸管2支等物品與被告2人販賣毒品之行為無關,爰不諭知沒收。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及補充理由書另以:被告庚○○及乙○○均明知FM2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竟共同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FM2之犯意聯絡,於不詳時間起,分別由庚○○以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等行動電話及乙○○以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等行動電話,與丁○○、丙○○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雞蛋」、「大明」、「阿秤」等不特定之人,相互接洽、聯繫販賣第三級毒品FM2之事宜。嗣於96年1月4日員警持搜索票至庚○○及乙○○位於臺北縣新店市○○路○○巷○○弄○○號8樓之住處執行搜索時,當場在庚○○之臥室衣櫥內,查獲庚○○及乙○○二人販入後準備出售予他人之第三級毒品FM2藥片6錠等物始悉上情,因認被告二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可資參照。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修正後同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足參。
三、公訴人認被告二人另涉犯此部分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無非係以卷附監聽譯文暨扣案之FM2藥片6片等,為其主要論據。
惟查:被告二人於警訊、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僅供稱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暗語分別為「軟的」、「女生」與「硬的」、「男生」,然並未指出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Flunitrazepam,簡稱FM2)之暗語為何,而觀諸監聽譯文中,亦無從辨認被告二人有與不特定之人進行販賣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之行為。又扣案之藥片6片,未經任何鑑驗,雖被告庚○○於警訊時曾坦認該藥片為FM2,然尚難僅以被告之自白即遽認該等藥片為毒品。是既無確實之通聯對話內容及所謂販賣毒品對象以供比對、調查之情形下,尚無由逕論被告二人有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故上開扣案物仍不足為被告有販賣第三級毒品FM2事實之認定。
四、本件公訴人所舉之證據不足為被告二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積極證明,所指出證明之方法,亦無從使本院形成被告二人有罪之確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二人有此等犯行,不能證明被告涉犯上開罪嫌,自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59條、第51條第3款、第4款、第5款、第3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士元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刑事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陳慧萍法官曾正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附表一(販賣第一級毒品)┌─┬────┬─────┬──────────────────┐│編│通話日期│通話者及手│通聯對話內容││號│與時間│機號碼││├─┼────┼─────┼──────────────────┤│1│95.12.10│A:庚○○│A:你要什麼?│││15:59│0000000000│B:男,我個人的話晚一點沒關係!││││B:大明│A:嗯!││││(林榮明)│B:大頭的先給他,男的。││││0000000000│A:多少?│││││B:一半。│││││A:好!│││││B:是一樣那個嗎?還是新的?│││││A:對啊!新的吧好像,我忘了...│││││B:啊!│││││A:我等一下回去看看才看一下。│││││B:好,那我的部分...│││││A:嗯!│││││B:我要女孩子,還要零的男孩子。│││││A:好,那好,拜拜!│├─┼────┼─────┼──────────────────┤│2│95.12.14│同上│A:你那女生半個,我現在拿過去可以嗎?│││22:17││B:我現在沒在那邊,我在101!│││││A:那你要回家了是不是?│││││B:是!│││││A:那就明天。│││││B:好啊!明天拿過來!│├─┼────┼─────┼──────────────────┤│3│95.12.18│A:庚○○│B:姐姐,妳睡醒了喔?│││08:14│0000000000│A:嗯!││││B:阿秤│B:我過去跟妳拿41!││││0000000000│A:女孩子我沒有了喔!│││││B:都沒有了喔?│││││A:對啊!我在等偉先生,他不是要過來?│││││B:他好像還在工作。│││││A:你沒在那喔?│││││B:沒有,沒多久我就走了!│││││A:我沒有女孩子,他說要拿給我啊!│││││B:喔!│││││A:偉大人還沒拿給我,昨天忘了拿,中午│││││過後才會那個!│││││B:好,掰掰!│├─┼────┼─────┼──────────────────┤│4│96.01.04│A:庚○○│B:來了嗎?│││01:22│0000000000│A:來了啊!你打給阿弟。││││B:小支│B:我打給他。││││0000000000│A:你有他的電話嗎?│││││B:他有在板橋嗎?│││││A:他沒有,你還是看他人在哪,你過去跟│││││他拿。│││││B:好啊!東西好嗎?│││││A:我不曉得,也沒有試。│││││B:是白的還是黃的?│││││A:白的。│││││B:塊的還是粉的?│││││A:塊的。│││││B:好啦!我試看看在跟妳講。│││││A:你要拿多少?半錢是嗎?│││││B:1還是半吧!│││││A:是1還是半啊?│││││B:我現在錢不太夠。│││││A:那就半個啊!│││││B:嗯!│└─┴────┴─────┴──────────────────┘附表二(販賣第二級毒品)┌─┬────┬─────┬──────────────────┐│編│通話日期│通話者及手│通聯對話內容││號│與時間│機號碼││├─┼────┼─────┼──────────────────┤│1│95.10.03│A:庚○○│A:男生,怎樣?要來嗎?│││17:45│0000000000│B:切切,大概到哪?││││B:安仔│A:你說價位嗎?││││(丙○○)│B:嗯。││││0000000000│A:1克算你3千,我整兩95啊,還是你要我│││││再便宜一點?貴嗎?│││││B:我說妳覺得可以就可以!│││││...│││││A:你現在要怎樣,整個的嗎?│││││B:先半半。│││││A:41嘛?│││││B:嗯。│││││A:我41我是算人家25。│││││B:我事先報給人家,人家願意我就找妳。│││││A:我41是25,半個是8,1個95,你算算看│││││,你覺得呢?│││││B:我不知道,我只能找妳了。│││││A:你報報看!│││││B:好啦!│││││A:沒有味道,看起來蠻漂亮。│││││B:我晚上打給妳...我等人家來找我,妳│││││不要跑太遠!│├─┼────┼─────┼──────────────────┤│2│95.11.02│A:庚○○│B:美女,我要1/4!│││22:23│0000000000│A:好啊!你在哪?││││B:丁○○│B:我在土城。││││0000000000│A:我先到樹林,然後回頭再去找你好了。│││││B:好!│├─┼────┼─────┼──────────────────┤│3│95.11.04│同上│B:我這邊要半個,叫阿弟送,叫阿弟跟他│││03:00││收3萬5,妳幫我留半克是我的,叫阿弟│││││去信義區,妳忙完打給我!│││││A:好!│├─┼────┼─────┼──────────────────┤│4│95.11.09│同上│B:我在龍潭送東西。│││16:46││A:昨天的東西如何?│││││B:昨晚的比較濕,甘油味重。1個最低能│││││算多少?│││││A:65!│││││B:晚上還要再拿一半!│├─┼────┼─────┼──────────────────┤│5│95.11.16│同上│B:妳在忙嗎?│││11:10││A:沒有,我在公司,你說。│││││B:昨天福客多拿的他底下的都退給他,他│││││想換,還有4克要換,可不可以換另一│││││種?│││││A:白的是嗎?│││││B:對,晚一點好嗎?│││││A:好,我公司先忙。│├─┼────┼─────┼──────────────────┤│6│95.11.16│同上│B:他要換那4個,妳有幫他帶嗎?妳有別│││16:01││的東西嗎?│││││A:4個半!│││││B:4個半,對!│││││A:確定喔?我已經用好了。│││││B:沒別的東西,41。│││││A:我昨天出都還好,黑的啊出出去都沒人│││││反應!│││││B:福客多很難搞!│││││A:因為我昨天出給大明沒講什麼問題!│││││B:他不要的話都退給他,我等一下跟妳講│││││好了!│││││A:我現在要怎麼做比較好?我那有一種味│││││道應該也是可以,白的阿弟沒有用,有│││││點味道他就沒有用。│││││B:他換白的給他,藥效是沒什麼藥效!│││││A:他等一下在車廠碰面,你再帶過來。│├─┼────┼─────┼──────────────────┤│7│95.11.20│同上│B:今天我要2個喔!要用給我,有人說很│││09:50││好!│││││A:人家說很好?│││││B:對啊!│││││A:真的嗎?│││││B:有人說很好啊!福客多說很好!│││││A:太奇怪了。│││││B:真的啊!他說很好!│││││A:你那什麼時候?│││││B:拿到錢跟妳聯絡。│├─┼────┼─────┼──────────────────┤│8│95.12.10│A:庚○○│A:你要什麼?│││15:59│0000000000│B:男,我個人的話晚一點沒關係!││││B:大明│A:嗯!││││(林榮明)│B:大頭的先給他,男的。││││0000000000│A:多少?│││││B:一半。│││││A:好!│││││B:是一樣那個嗎?還是新的?│││││A:對啊!新的吧好像,我忘了...│││││B:啊!│││││A:我等一下回去看看才看一下。│││││B:好,那我的部分...│││││A:嗯!│││││B:我要女孩子,還要零的男孩子。│││││A:好,那好,拜拜!│├─┼────┼─────┼──────────────────┤│9│95.12.12│A:庚○○│B:41要多少?│││21:05│0000000000│A:你18好了!只有你喔!因為其他人我都││││B:丁○○│漲了,這次的價錢比較貴,弄到我都不││││0000000000│爽了!│││││B:誰啊?│││││A:你要幫我弄他嗎?可以這樣嗎?│││││B:呵呵!│││││A:我找兩天了!│││││B:我再跟你聯絡。│├─┼────┼─────┼──────────────────┤│10│95.12.13│A:乙○○│B:阿弟喔?我雞蛋啦!我人在三重,你可│││09:39│0000000000│以幫我帶一兩男生嗎?││││B:雞蛋│A:一兩男生啊!好啊!││││0000000000│B:可以啊!│││││A:三重哪邊?│││││B:在忠孝橋那邊。│││││A:好!我等一下過去!│││││B:那要多久時間?│││││A:我先載她去上班。│││││B:嗯!│││││A:差不多10點半。│││││B:多少錢?│││││A:68啊!│││││B:好!│││││A:到了怎麼聯絡你?│││││B:我10點半打給你。│││││A:好!│├─┼────┼─────┼──────────────────┤│11│95.12.13│A:乙○○│A:男生喔?要一個嗎?東西可以,價錢有│││17:51│0000000000│點貴!││││B:不詳姓名│B:你講啊!可以我就拿啊!││││0000000000│A:價錢是67,因為我們拿的價錢就蠻高的│││││,人家不出1兩、半個啦!人家都出│││││10兩,東西沒味道,算中等的!│││││B:是加的嗎?│││││A:跟上次的黑色的有點類似。│││││B:你在哪啊?│││││A:我過去是不是?過去的時間應該是9點│││││、10點,現在塞車啊!我現在要去深坑│││││一趟。│││││B:你幾點會到那邊?│││││A:不用多久就到了,差不多半小時,你有│││││要去那邊喔!你想想我會在那呆一下子│││││。│││││B:有地方嗎?│││││A:我們也是去別人那邊要問看看。│││││B:可以再跟我講。│││││A:可以的話我再跟你講。│││││B:好!│├─┼────┼─────┼──────────────────┤│12│95.12.13│A:乙○○│B:阿弟啊!你那硬的有多少?│││20:23│0000000000│A:不多,大約3、4兩。││││B:小不點│B:我可以一次拿多一點嗎?││││0000000000│A:可以,是要多少?│││││B:3個。│││││A:沒辦法,昨天就沒了。│││││B:那我拿2個,算我便宜點,你給我68,│││││也是給其他人68!│││││A:沒有啦!你們固定的,我有看人。│││││B:不然給我2個。│││││A:可以少2千啦!134。│││││B:好啊!│││││A:但是我這只有1個,要回家拿!│││││B:你在哪?│││││A:交流道下!│││││B:哪裡啊?│││││A:中正路。│││││B:你要去拿,不就在旁邊而已?│││││A:沒有啊!我要去山上拿。│││││B:山上是哪裡?│││││A:烘爐地的山上。│││││B:喔!│││││A:你現在就要2個,跟這個41沒關係嗎?│││││B:是啊!│││││A:你朋友很趕嗎?│││││B:是啊!你41先幫我拿來啦!│││││A:好,我知道,我騎摩托車過去。│├─┼────┼─────┼──────────────────┤│13│95.12.13│A:乙○○│A:我現在要過去你那!│││22:18│0000000000│B:要多久?││││B:不詳姓名│A:我現在過去。││││0000000000│B:拿3個男生來。│││││A:可是價錢沒辦法調。│││││B:沒關係,拿來看看。│├─┼────┼─────┼──────────────────┤│14│95.12.14│A:乙○○│B:阿弟啊!你硬的是含袋嗎?│││20:28│0000000000│A:沒有啊!││││B:大明│B:不然怎麼這麼小包?││││(林榮明)│A:這東西比較重!你試試就知道!0.16!││││0000000000│B:好!│├─┼────┼─────┼──────────────────┤│15│95.12.16│A:庚○○│B簡訊:姐,能出些硬的給我做嗎?那些東│││18:04│0000000000│西沒了,都無法動了。││││B:阿秤│││││0000000000││├─┼────┼─────┼──────────────────┤│16│95.12.27│A:庚○○│B:我身上只有2萬7,可以明天回妳嗎?│││01:17│0000000000│A:不要啦!││││B:丁○○│B:那妳現在1克多少?││││0000000000│A:現在算克的?│││││B:1個41一萬八,那另外拿3克多少錢?│││││A:你剛怎麼不講?│││││B:阿弟那邊拿1球給我。│││││A:他只有1個!│││││B:沒有多的?│││││A:沒有,家裡又不放這種東西。│├─┼────┼─────┼──────────────────┤│17│96.01.03│A:庚○○│B:半個多少?│││20:39│0000000000│A:35。││││B:丁○○│B:妳帶一半出來給我!││││0000000000│A:嗯!│││││B:可以提早一點嗎?│││││A:沒辦法,我在等偉先生。│││││B:我到新店去!│││││A:那我交代阿弟好了,我等一下好不好?│││││B:妳打電話給我。│││││A:我再打給妳。│││││B:嗯!│└─┴────┴─────┴──────────────────┘附表三(佐證)┌─┬────┬─────┬──────────────────┐│編│通話日期│通話者及手│通聯對話內容││號│與時間│機號碼││├─┼────┼─────┼──────────────────┤│1│95.11.05│A:庚○○│B簡訊:雙,我要1個,可以請阿弟送過來│││14:36│0000000000│給我嗎?││├────┤B:不詳├──────────────────┤││95.11.05│0000000000│A回訊:好│││14:55│││├─┼────┼─────┼──────────────────┤│2│95.11.05│A:庚○○│B:材料裡是否有放糖?燒完後會變焦,東│││18:22│0000000000│西非常差!││││B:丁○○│││││0000000000││├─┼────┼─────┼──────────────────┤│3│95.11.08│A:庚○○│B:小的整個多少?│││01:29│0000000000│A:65!││││B:安仔│B:明天?││││(丙○○)│A:幹,下次準備好再問我!││││0000000000││├─┼────┼─────┼──────────────────┤│4│95.11.10│A:庚○○│B:我身上沒東西了!│││18:45│0000000000│A:為什麼?││││B:乙○○│B:我等一下給明明就沒東西了!││││0000000000│A:還有半個!│││││B:哪來那麼多個?│││││A:你不是跟我講還有2個半?│││││B:明明說他要2個,8個1/4,有可能還不│││││夠!│││││A:你先確定再跟我說!│││││B:舊的還有,在家還有1個多!│││││A:好啦!要的就給那種的。│││││B:這樣就對了!│├─┼────┼─────┼──────────────────┤│5│95.11.10│同上│A:我在家裡!│││20:20││B:我還要去跑板橋才回去,明明拿走一個│││││嫌太濕,女生應剩7錢半!│││││A:你回來再算好了,阿秤剛過來,已經走│││││了。│││││B:沒再拿嗎?│││││A:我說沒東西,他不想看見你。│││││B:你叫他過來啊!│││││A:你快回來,再去找水牛。│││││B:好。│├─┼────┼─────┼──────────────────┤│6│95.11.12│A:庚○○│B:妳有別種的嗎?│││01:36│0000000000│A:有啊!現在剛換!││││B:安仔│B:那方便過去嗎?有地方嗎?妳是怎麼了││││(丙○○)│?││││0000000000│A:我在玩電腦啊!│││││B:好樣的!妳沈迷了!那一樣的升高嗎?│││││A:價錢喔?我上次說65嗎?│││││B:對啊!│││││A:可是我這次比較貴!│││││B:那現在方便嗎?│││││A:拿嗎?│││││B:對啊!多高?│││││A:多3千比較好。│││││B:我小本經營了耶!我先拿1/4!│││││A:1/4怎麼算?1萬8。│││││B:7656!│││││A:沒辦法,1萬8!│├─┼────┼─────┼──────────────────┤│7│95.11.15│同上│A:你要送哪一種?│││15:13││B:女生?男生?│││││A:黃的嗎?│││││B:黑的啊!不行是不是?│││││A:對啊!我今天被打槍。│││││B: 阿正 那種不行啦!要出給那種才行!│││││A:要拿白的給他試。│││││B:那白的怎樣?│││││A:他還沒打給我。│├─┼────┼─────┼──────────────────┤│8│95.11.16│A:庚○○│B:軟的不行,要退貨!│││22:02│0000000000│││││B:乙○○│││││0000000000││├─┼────┼─────┼──────────────────┤│9│95.11.16│同上│B:等一下硬的才會來。│││23:03││A:換硬的總比換軟的好,或是錢先放著。│├─┼────┼─────┼──────────────────┤│10│95.11.16│同上│B:對方給壓過的,價錢算21,等一下找大│││23:05││明試試看。│├─┼────┼─────┼──────────────────┤│11│95.11.17│同上│B:現在送一個男的給大明,大明試完女生│││00:03││後會打電話給妳。│├─┼────┼─────┼──────────────────┤│12│95.11.24│同上│B:我正要坐車,要去石頭那。│││10:24││A:不要做,回來啦!我今天用不到車,你│││││開走,我今天要去拍賣,喊場,放你自│││││由一天!│││││B:好!│││││A:家裡的DVD跟衣服拿去還一還跟洗一洗│││││,看有沒有奇男怪女的連續劇租回來!│││││B:好!│││││A:弄一個41給我。│││││B:現在嗎?│││││A:不用現在,有空就好,我怕陳先生來的│││││時候要!│││││B:好!│││││A:我們剩多少?撐的過嗎?│││││B:這兩天嗎?可以啊!散散的賣就好!│││││A:41或是散的賣就好,女生剩多少?│││││B:2錢左右吧!│││││A:賣掉再拿好了!加減賣。│││││B:反正現在降價!│││││A:也好,也替偉大人做面子,等一下記得│││││把車開走,我等一下在站前,要來看我│││││嗎?│││││B:好啊!有空的話。│││││A:呵呵,你等一下怎麼打給我?41弄好的│││││時候也打給我。│││││B:好!│├─┼────┼─────┼──────────────────┤│13│95.11.25│同上│A:我跟你說,我要先回偉先生那,他要先│││16:18││借女生。│││││B:那我們要留多少?│││││A:先借他,等他晚上錢回來,我們再去拿│││││!│││││B:好!│││││A:他總共還我4萬,還差我2萬男生的,還│││││有我剛剛跟胖寶寶拿1個,以170來算│││││6萬1,但是我覺得不是很好,到時就簡│││││單出,覺得好的話價錢再說,你在哪?│││││B:還在這,跟 阿賢 聊天。│││││A:你現在手上還有嗎?│││││B:剩41多。│││││A:我想想再告訴你。│├─┼────┼─────┼──────────────────┤│14│95.11.26│A:庚○○│B:電話都沒接?│││21:18│0000000000│A:在睡覺啊!││││B:大明│B:都在睡覺啊?││││(林榮明)│A:對啊!││││0000000000│B:那個沒有成功對不對?│││││A:對啊!│││││B:女的咧?│││││A:女的都還沒有。│││││B:女的都沒有?│││││A:目前沒有,等一下要去看看。│││││B:喔,女的完全沒有喔?│││││A:目前沒有。│││││B:之前有剩嗎?│││││A:要問阿弟,他在洗澡。│││││B:嗯!等一下給我電話。│││││A:好。│├─┼────┼─────┼──────────────────┤│15│95.12.03│A:庚○○│A:我跟你講,男生不要出了。│││00:49│0000000000│B:沒有了啊?││││B:乙○○│A:完全嗎?││││0000000000│B:對啊│││││A:不要出了,沒貨了喔!│││││B:沒貨了喔!完了!我這邊剩41多而已。│││││A:先不要出了,先停一下,你跟他們說等│││││人回來,因為要漲價了,剛剛水牛說漲│││││價了。│││││B:是喔!│││││A:他說要漲價了,他在考慮要不要拿,他│││││現在在等。│││││B:你怎麼不早說, 剛阿忠 才拿去而已,暈│││││了!│││││A:快點回來啊!│││││B:我要回去啦!│││││A:女生可以出,男生不要出,你人先回來│││││,我要跟水牛拿女生給偉大人,順便把│││││胖寶寶的那個退掉!│││││B:好。│├─┼────┼─────┼──────────────────┤│16│95.12.05│A:庚○○│A:喂?│││13:25│0000000000│B:雙雙?││││B:不詳姓名│A:嗯!││││0000000000│B:我要處理41,現金處理...│││││A:好啊好啊!│││││B:在哪裡?│││││A:等一下過去找妳好不好?等一下過去找│││││妳。│││││B:等一下打給我!│││││A:好,拜拜。│├─┼────┼─────┼──────────────────┤│17│95.12.06│A:庚○○│A:喂?│││20:01│0000000000│B:一半給我。││││B:大明│A:一半是不是?││││(林榮明)│B:嗯!妳等會兒還會在中、永和嗎?││││0000000000│A:你在哪裡?│││││B:我在101啊!│││││A:那你就出門時再打給我。│├─┼────┼─────┼──────────────────┤│18│95.12.11│A:庚○○│B簡訊:姐你回來了嗎?能撥1克賣我自己│││03:43│0000000000│用嗎?││││B:阿秤│││││0000000000││├─┼────┼─────┼──────────────────┤│19│95.12.12│同上│A:喂?│││22:56││B:美女啊!我要跟妳見面,我要兩個小的│││││。│││││A:好啊!可是我等一下要去土城。│││││B:哪裡啊?│││││A:廣川路那邊。│││││B:廣川醫院那喔?│││││A:是啊!我要阿弟跟你見面。│││││B:好!│├─┼────┼─────┼──────────────────┤│20│95.12.13│A:乙○○│B簡訊:有可愛女裝的話,再麻煩老哥報│││08:23│0000000000│個價,感謝你;-)││││B:不詳姓名│││││0000000000││├─┼────┼─────┼──────────────────┤│21│95.12.13│A:乙○○│A:差不多,2個到2個半,可以啦!│││22:10│0000000000│B:好,那我跟我朋友講。││││B:不詳姓名│A:2個好了,現在嗎?││││0000000000│B:我跟他說,不過這種價錢!│││││A:看怎樣告訴我。│││││B:好!│├─┼────┼─────┼──────────────────┤│22│95.12.14│A:乙○○│A:你朋友怎麼說?│││00:55│0000000000│B:他不是台北的人,他錢到了,他要走聯││││B:小不點│絡道到土城來。││││0000000000│A:那我直接找他嗎?│││││B:可以啊!2個!│││││A:2個,我算一下,有啦!│││││B:便宜2千啦!│││││A:13萬4給你。│││││B:交流道下等!│││││A:你怎麼跟他算?│││││B:1個7、1個68,你人在哪?│││││A:我在中和,現在去交流道下等你。│├─┼────┼─────┼──────────────────┤│23│95.12.14│A:乙○○│B:你現在要去哪?幫我留4個!│││23:10│0000000000│A:我要去汐止,沒辦法我這只有5克。││││B:不詳姓名│B:那3克!││││0000000000│A:這樣很緊。│││││B:最少2個。│││││A:好!│├─┼────┼─────┼──────────────────┤│24│95.12.16│A:庚○○│B:雙,妳幫我分一下好不好?│││22:08│0000000000│A:怎麼分?││││B:不詳姓名│B:41,妳幫我拿兩個來!││││0000000000│A:很難分,我沒有袋子。│││││B:隨便隨便。│││││A:隨便是不是?我亂倒就對了?│││││B:對!│├─┼────┼─────┼──────────────────┤│25│95.12.18│A:乙○○│B簡訊:請你轉告雙雙,早上我要處理(女│││06:10│0000000000│生)1錢,阿賢。││││B:阿賢│││││0000000000││├─┼────┼─────┼──────────────────┤│26│95.12.18│A:乙○○│B:阿弟喔!男生進來了嗎?│││17:45│0000000000│A:沒有,還在等。││││B:大明│B:好!││││(林榮明)│││││0000000000││├─┼────┼─────┼──────────────────┤│27│95.12.18│A:庚○○│A:目前剩半錢又四分之一,等一下另外一│││23:47│0000000000│個叫阿弟拿過去。││││B:不詳姓名│B:目前人在中、永和,等一下在看要約在││││0000000000│哪裡。│├─┼────┼─────┼──────────────────┤│28│95.12.23│A:庚○○│A: 魯小剛 打電話給我!│││20:11│0000000000│B:要女生?││││B:乙○○│A:對!││││0000000000│B:要多少?│││││A:1個!│││││B:我等一下過去。│├─┼────┼─────┼──────────────────┤│29│96.01.03│A:庚○○│B:妳那邊41怎麼算?│││08:53│0000000000│A:不然算18給你好了。││││B:不詳姓名│B:我現金沒這麼多,我剛才跟別人借,借││││0000000000│不到這麼多!│││││A:借多少?│││││B:我現金只有7千而已,可不可以下午馬│││││上回給妳?│││││A:可以啊!│└─┴────┴─────┴──────────────────┘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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