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0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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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上訴字第1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1031號A上訴人即被告甲0000000
00歲民統一編號: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000000000000(音譯 恰亞 )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1月19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000000000000(音譯恰亞)前經本院認為犯傷害致死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10月19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1月19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顏基典法官吳森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梅菊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