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122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刑事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二二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刑事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日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八四六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對於本院之裁定,聲請再審,經駁回後,不得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所為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本件聲請人前因刑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二○號裁定駁回其訴後,聲請人曾聲請再審,經本院以其不合法定再審要件,予以裁定駁回。茲聲請人復對本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八四六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狀述理由要旨無非謂︰相對人之書函依訴願法第二條第二項應同行政處分,原裁定未為實體審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等語,聲請再審,惟查上開事由,業經聲請人於前此訴訟程序中提出主張,而為本院不採,茲聲請人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對於本院最近一次之裁定,聲請再審,揆諸首揭說明,難謂合法。況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核與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各款情形無一相符,聲請人顯無法定再審事由,而聲請再審,自非法之所許,仍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評事 曾隆興
評事 趙永康 評事 高啟燦 評事 蔡進田 評事 鄭淑貞 右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陳佩玲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