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0號聲請人 林福安 相對人 林靜怜
袁林瑞蓮 林碧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8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請求法官准予交付從民國107年7月開始開庭至判決的所有開庭時的錄音錄影光碟云云。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並未於民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狀中敘明其有任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與前揭規定之要件不符。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自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李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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