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194號抗告人即聲請人甲○○上列抗告人因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194號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榮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書記官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