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О二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吳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本院並認有傳喚證人 吳森媚 以查明聖騰事業有限公司發放薪資時有無製作薪資明細;及傳喚證人乙○○以查明其與被告辦理交接現金帳情形。當事人請於十四日內陳報該二人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