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8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八九七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五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蕭錫証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林令令┌──────────────────────────────────────────────┐│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五九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號││││││├─┼───────────────┼──────────────┼────┼────┼───┤│1│普立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X─0000000─│壹│柒拾捌│││││三││││├─┼───────────────┼──────────────┼────┼────┼───┤│2│普立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X─0000000─│壹│伍佰柒拾│││││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