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6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6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婚字第六四四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律師被告乙○○右當事人間離婚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下同)六十八年十一月五日結婚,惟被告有酗酒之惡習,經常於凌晨十二點後藉酒裝瘋,將已熟睡之原告吵醒,並以各種不堪入耳之穢言穢語辱罵原告及二名兒子,每次都要持續辱罵至少一小時以上,而兩造所生之子 劉峻瑋 更因不堪長期承受被告之精神暴力,患有重度憂鬱症,被告之行為業已造成兩造間婚姻之破裂,原告已無法再與被告繼續共同生活,為此,依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具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訴請離婚。
三、證據:提出 柏伸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陳述:證人劉峻瑋、 劉柏 伸所言不實。被告未工作係因景氣不好,喝酒是工作累了回家才喝,被告工作係服務業,不可能每天坐在家裡。
理由
一、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夫妻間應以誠摯相愛、互信為基礎,若夫妻間實已難以共同相處,亦實無強行共組家庭致互相憎恨之必要。是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復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又民法親屬編修正前,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就裁判離婚原因,原採列舉主義;於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時,在同條增列第二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其立法本旨,乃以同條第一項各款列舉之離婚原因,過於嚴格;故增列第二項,即夫妻一方之事由,雖不備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要件,衹須按其事由之情節,在客觀上確實難以維持婚姻生活者,亦在得請求裁判離婚之列,合先敘明。
二、經查原告主張兩造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並為被告所不否認,自堪信為真實。又原告復主張被告有酗酒之惡習,經常於凌晨吵醒已熟睡之原告,並以各種不堪入耳之穢言穢語辱罵原告及二名兒子等情,被告雖予以否認,惟據證人即兩造之子劉峻瑋到庭證稱:「(目前是否與父母同住?)是的。(被告是否經常喝酒?)是的,喝醉了就會大呼小叫也會罵人,十次有八次都會醉。(被告何時喝酒?)都在三更半夜,都會超過凌晨,會罵我們兄弟及媽媽一些三字經及一些不堪入耳的話,最長曾罵過一小時,最少也會罵五分鐘。(鄰居是否會聽到被告罵人?)會。(你是否患有憂鬱症?)有,因為可能是害怕被告罵人的陰影,只要被告一罵人,我晚上就會睡不著,小時候我們經常已睡著,還被叫起來罵,還要我們舉水桶及水管。」及證人即兩造之子 劉柏伸 到庭證稱:「(你爸爸是否經常喝酒?)是的,我覺得他喝酒就是為了要醉,三更半夜回到家無理由就會罵我媽媽、玩打火機、洗廁所等事,把我們都吵醒,媽媽就經常在三更半夜被罵了幾個小時。(被告是否會罵你們?)如果我爸爸罵得很兇,我們會站出來,但爸爸就會罵三字經,說媽媽沒有把我們教好,可能是爸爸在外面受了委屈,但不應該經常喝酒回來後無故罵人,我爸爸最近會在半夜
二、三點玩手機鈴聲,我都受不了了,吵到不可開交,跟我爸爸吵,我爸爸不理會,我們對罵,媽媽勸我們,但我爸爸都不理會,有要打媽媽的動作,我和我哥哥就把爸爸架起來,並請警察來處理。還有一次,我爸爸在玩電話免持聽筒擴音,重覆撥號,吵到我們都無法睡覺,我爸爸在半夜十二點過後都會有一些莫名其妙的動作,例如洗馬路、洗廁所等,讓我們無法睡覺,家裡我是最小的,我都是忍到媽媽及哥哥都不出來講,我才出來講,我看到我媽媽很辛苦的到百貨公司上班,我爸爸是做水電的工作,有一天沒一天的工作,他都睡覺到中午才騎機車出門,半夜喝醉又回來鬧,我覺得我媽媽很不值得,我父親對家庭都沒有負責任,我也很鼓勵我媽媽辦理離婚。我小時候我爸爸經常不在家,都在喝酒,我不知道兩造是在何情況下結婚的,我爸爸竟然可以罵我媽媽三字經。」等語綦詳(本院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言詞辯論筆錄參照),被告空言否認不足採信,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依上開情事客觀判斷,被告經常於深夜擾亂原告之睡眠,並以三字經加以辱罵,造成原告之精神上傷害,確致原告無法再維持兩造婚姻關係,且無法維持婚姻之事由,係被告一方應負責之事由所致,原告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主張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據以請求判決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因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均毋庸再予審酌,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麗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劉永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