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983號
聲請人 王千瑜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聲請裁判及
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認最高
行政法院113年度聲字第701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
裁定)、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49條之3、第102
條及第176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
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
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
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
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書所載內容,實均與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
之系爭規定無涉,核屬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
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4年8月28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呂太郎
大法官蔡宗珍
大法官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孫國慧
中華民國11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