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982號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982號
聲請人 郭宗仁
上列聲請人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第5
點第2項第2款第4目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
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
原則第5點第2項第2款第4目規定為行政規則,欠缺
法律授權又逾越土地稅法第9條、第17條及土地稅法施
行細則第4條等規定,違反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3條第3
項規定,牴觸憲法第19條之租稅法律主義,爰聲請法規範
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
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情形不
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並未就確定終局裁判提出聲請,爰依上開規
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4年8月28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呂太郎
大法官蔡宗珍
大法官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婷
中華民國11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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