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15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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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519號
原   告  蔡秀芬 即宜洋企業社
          1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一路發國際物流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5,484元,應繳裁
   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1,5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樹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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