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7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貳仟零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六六四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本件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7 年7月14日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 民 國 97 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