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簡字第1019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賴俊睿 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 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嘉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8月19日下午3時24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法 官 趙義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