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63號債務人甲○○上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㈠債務人之所有債權人,於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就其債權不得對債務人行使,債務人亦不得對任何債權人履行債務。㈡就債務人所有財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已向本院聲請更生,惟其債權人即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永豐商業銀行分別查封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並按月扣部分債務人薪資以清償債務,為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並確保債務人經濟生活之重建,爰依債務人之聲請,並斟酌實際之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廖建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書記官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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