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33號聲請人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俊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位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陳俊位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書記官陳秀香附表:
┌──────┬─────────────┬─────────────┐│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99年11月12日│99年10月31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99年度速偵字第2277│彰化地檢99年偵字第10099號││年度案號│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簡字第2225號│100年度簡字第21號││├──┼─────────────┼─────────────┤│事實審│判決│99年12月20日│100年1月14日│││日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簡字第2225號│100年度簡字第21號││判決├──┼─────────────┼─────────────┤││確定│100年1月11日│100年2月22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