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簡字第268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沙簡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建業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0年度偵緝字第4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建業犯妨害公務執行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135條第1項業於
民國110年1月20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2日生效施行,修
正後罰金刑之上限較修正前提高,經核修正後之規定並未更
有利被告,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即應適用修
正前刑法第135條第1項規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
罪,及同法第140條第1項侮辱公務員罪,及同法第309條第
1項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又被告以
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4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
規定,從一重之妨害公務執行罪論處。
四、按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
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
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
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惟其不分情節,基於
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
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
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
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
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
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
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於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
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
加重最低本刑。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著有明文。
五、查被告前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沙簡字第331號刑事
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另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
院以106年度易字第242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且上開2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4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6月確定,並於民國107年3月23日執行完畢等情,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於本院卷內可憑,其受徒刑
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
犯,本院審酌被告所犯前案與本案罪名雖不相同,然均為故
意犯罪,顯見被告不知記取教訓,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
應力薄弱之情形,適用累犯規定予以加重,認無刑罰超過應
負擔罪責,導致人身自由遭受過苛之侵害,爰依刑法第47條
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40條第1項、第305條、第30
9條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
前刑法第135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出
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蔡仲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賴秀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出上訴。告
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任鈞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
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
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
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
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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