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小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小字第79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王婉馨
       張明賢
       高義欽
被   告 傑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麗慧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2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103年12月28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3
年11月28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書記官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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