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91號聲請人 黃肇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莊寶城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聲請人繳納裁判費500元,故應補繳500元之裁判費。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