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3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稼宜洗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再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墾丁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若欲請求利息,應釋明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最後一筆貨款之發票日)及利率(如未特別約定,不得超過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若不欲請求利息,亦請一併載明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墾丁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併應陳報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地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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