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2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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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三八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之配偶甲○○被告乙○○右列聲請人因妨害自由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乙○○前經本院於九十年十月五日以其涉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條妨害自由罪、第三百零四條強制罪及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安等罪行,且有反覆實施之虞,因命執行羈押,茲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五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卓穎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