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21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送達代收人楊祺雄律師選任辯護人楊祺雄律師
柳瑜珊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85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甲○○明知未得乙○○之授權,而擅自將乙○○所著作之「人際關係篇」、「人性篇五行」、「人性篇平宮」之三本書中之內容編纂入其所編纂,交由希代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出版印行,使不知情之希代公司將內含上開乙○○亨有著作權之語著作內容之「抓住你的貴人」一書付梓出版發行,而侵害乙○○之著作權,案經乙○○訴請偵辦,因認被告甲○○涉有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罪責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林婷立法官劉亭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羅欣宜中華民國94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