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戊○○(即上海汽車商行)
被 告 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乙○○○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支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柒紙返還原告,如不能返還時應給付
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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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發票日│票據號│付款人│金額│
││││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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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戊○○│931231│AC0524│陽信商業銀│9,000元│
││││394│行龍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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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戊○○│940331│AC0524│陽信商業銀│9,000元│
││││395│行龍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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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戊○○│940630│AC0524│陽信商業銀│9,000元│
││││396│行龍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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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戊○○│940930│AC0524│陽信商業銀│9,000元│
││││397│行龍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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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戊○○│941231│AC0524│陽信商業銀│9,000元│
││││398│行龍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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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戊○○│950331│AC0524│陽信商業銀│9,000元│
││││399│行龍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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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戊○○│930630│AC0524│陽信商業銀│9,000元│
││││400│行龍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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