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小字第3073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孫建國
         裴珊傑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捌仟柒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2年4月22日與原告訂立現
金卡融資契約書,約定以「春嬌志明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
用。依該契約書第1條約定,被告即得以其在原告開立之無
摺存款帳戶內陸續辦理融資循環使用。若被告未依約定按期
清償融資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
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本融資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
部分,就超過部分按本融資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外(該
契約第4條約定),原告並得依該契約第11條第1項規定主張
被告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並提前終止契約。詎
料被告自95年1月19日起未依約清償融資本息,迭經原告催
討,均置之不理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現金卡融資契約書影
本一份、交易紀錄表影本一份為證。被告對於原告請求之金
額並不爭執,但主張目前無力一次清償,惟其所辯並不足採
,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二、從而,原告訴請被告清償所欠借款、利息與違約金,即無不
合,應予准許。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明宗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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