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8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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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視為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83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視為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預備殺人罪,視為減刑為有期徒刑壹月又貳拾貳日,與其餘如附表編號1、2、4、5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殺人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及台灣台南地方法判刑確定在案(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以其部分之罪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符,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書記官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