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28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業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七一號上訴人甲○○選任辯護人 吳文虎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電業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七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二0一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0四六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依憑上訴人甲○○供承以 詹陳秀滿 、 林協璟 名義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聲請用電,再私接線路供所載承租廠房之公司使用,及證人 劉昌仁 、 陳文桂 、林素秋、 陳聖賢 、 施宣米 、 張麗敏 、林協璟、 林明正 等分別於警詢、偵審時之證詞,暨卷附房屋租賃契約書、應付帳款明細、轉帳傳票、領款簽收單、台電公司用電實地調查書及該公司函文與所附登記單、追償電費計算表、稽查現場設備清點表、電度數分析表、繳款通知書、追償電費計算單、照片、用戶基本資料、用電明細資料查詢、支票影本等證據資料,認上訴人有其事實欄所載之竊電犯行,且敘明上訴人否認該犯行,辯稱:其未改裝電表箱封印鎖,亦未竊電,其疑係遭人圖檢舉獎金而蓄意破壞栽贓,且查獲一周前晉全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尚經台電公司檢查正常;其未與台電公司訂立保管電表箱之契約云云,為不足採,亦依調查所得證據,於理由內詳予指駁說明。因認上訴人犯行明確,而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連續電力用戶,在原申請馬力數以外私自增加馬力數,及以拆開電度表比流器二次側導線之方法使電度表失效不準竊電(累犯)罪刑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述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無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違法情形存在。上訴意旨略稱:㈠、證人劉昌仁之陳述乃基於個人之推測,原判決採為認定上訴人犯罪之基礎,採證違法。原判決於缺乏直接證據下,推論其為損壞封印鎖竊電之唯一得利者,已有違法;又上訴人無須變更電表,電力公司即得就超逸用電部分加收電費,其無犯罪可言。再原審未調查所測量之馬力數是否為系爭電表之平均使用值,單日測量之紀錄能否支撐上訴人在申裝馬力數以外,私增馬力數,暨未採擷電表上之指紋供為犯罪之直接證據,有適用法則不當併有證據調查未盡之違法。㈡、原判決僅憑間接證據及參酌上訴人之前科紀錄為量刑之依據,亦有未當等語。惟查:㈠、證據之取捨及證明力之判斷,俱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苟其所為之判斷,並不違背經驗及論理法則,即不能指為違法。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即綜合各種證據,本於推理作用,為其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如不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即不得指為違法,而據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本件原判決綜合全案證據資料,本於事實審法院職權推理之作用,而為上訴人有罪之認定,且就採納上揭證人劉昌仁等不利於上訴人之證言,摒棄上訴人否認犯罪之各辯解及證人林明正、 劉有儀 分別於偵訊、第一審之陳述,如何不足為上訴人有利之認定等情,已於理由內詳為論述指駁,並敘明本於調查所得之心證,分別定其取捨而為事實判斷之理由,所為論斷,無採證違法或與客觀存在之經驗與論理法則相違之情形,自屬事實審採證、認事之適法職權行使,尚難漫指為違法。㈡、原判決已敘明上訴人在原申請低馬力數外,以轉接線路、私設電度表之方法增加用電馬力數,及以拆開電度表比流器二次側導線之方法使電度表失效不準等方式竊電,致使電力公司受損之理由稽詳,所為論斷並非無據,其行為既足使電表異常而影響用電之計費,論以上揭竊電之罪,其法則之適用,洵無違誤。又稽之原審筆錄之記載,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於辯論終結前,均未聲請調查採擷指紋事項(見原審卷第三七頁以下、第五三頁以下),審判長於審判期日調查證據完畢時,尚訊問有何證據請求調查時,上訴人及其辯護人均答稱「無」(見原審卷第六0頁背面),原審未為此部分證據之調查,亦與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情形不相適合。㈢、量刑輕重,乃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原判決以上訴人之責任為基礎,已說明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所列情狀而為刑之量定,既未逾越法定刑度或濫用其權限,要不得任意指為違法。上訴意旨,對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非依卷內資料為具體指摘,猶執陳詞,對於原判決已詳為論斷及說明之事項,再為事實之爭辯,並對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石木欽
法官洪佳濱法官韓金秀法官呂丹玉法官段景榕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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