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嘉簡調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調字第19號
聲 請 人  王進源
       王春根
       王靖勝
       王江鎮
       王建雄
       王建洲
       王建南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長鴻
相 對 人  王玉坐
訴訟代理人  王升志
相 對 人  王金坐
訴訟代理人  王吳美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
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又不動產
經界之訴,即定不動產界線或設置界標之訴,此項訴訟之內容,
必須兩造對於土地所有權並無爭執,僅其經界在內觀上有不明確
之情事,請求法院判定其界址而已,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因其訴
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計算裁
判費(最高法院30年抗字第177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兩造
對於土地所有權並無爭執,僅其經界在內觀上有不明確之情事,
自屬不動產經界之訴,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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