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嘉簡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字第86號
原   告  羅一蓁
被   告  吳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5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繳裁判費15,8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35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