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原告甲000000
0、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二、原告與被告聖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聲請訴訟救助,並據本院以99年度救字第32號裁定駁回之,是依上開規定,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三、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751,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7,924元。茲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