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80號原告丙○○兼法定代理人丁○○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00000000000000、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正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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