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智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智字第20號原告乙○○
號訴訟代理人 俞昌瑋 律師被告勳風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兼法定代理甲○○人之2共同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 律師複代理人 謝智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被告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新型第一五五一六六號專利舉發案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申請案、異議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新型專利亦準用之。專利法第108條、第9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原告主張其為專利權人,被告侵害其專利權,惟原告所主張之專利權前經被告以具不得取得新型專利之要件為由提出舉發,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定舉發成立後,原告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92年1月7日經訴字第09106130410號決定書駁回訴願,原告就此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1055號事件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撤銷,經被告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上訴,後又撤回,該案刻正重新審查中,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5年9月13日()智專三(一)02068字第09520754670號函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舉發審定書、經濟部訴願決定書、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等件附卷可稽。
三、本件系爭之新型專利權舉發案既尚未確定,又本件民事訴訟係以該新型專利權是否成立為前提,經審酌舉發案提出之正當性,因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四、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書記官趙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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