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480號
上 訴 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5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37,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