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小字第53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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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嘉小字第535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訴訟代理人  邱偉智
被   告  劉俊豪劉峻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
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170元,以及其中71,976元
從民國95年3月7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15計算的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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