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99號原告庚○○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 律師
張百欣 律師被告酈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丁○○上二人訴訟代理人乙○○律師被告戊○○
辛○○丙○○甲○○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6,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書記官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