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98號原告戊○○
己○○乙○○丁○○被告丙○○○○○○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9,2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