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4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原名: 鄭美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 張家禎 (原名: 張金水 )及被告乙○○(原名: 鄭美麗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部分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92,452元,應繳裁判費8,7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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