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4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4萬2,192元,應繳裁
判費7,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550元。
㈡又本件支付命令聲請時,於聲請狀上未據聲請人簽名或蓋章
,惟本件既經被告聲明異議而視為原告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之規定,自應由原告於上開所命期間內,攜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正本)、與該登記表相符之公司大、小章(公司章、負責人章)到院補正,並依同法第116條之規定,提出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含契約完整影本),或提出符合上開補正事項之準備書狀到院,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書記官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