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43號原告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南中會代表人 李仁育 原告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代表人 張洛洋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 律師被告 黃金珠
黃萬福 黃碧松
黃清雲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展榞 被告 黃清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主張對附表編號1、2土地有通行權,通行權之土地面積約各為8.4平方公尺(實際位置及面積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是本件暫以8.4平方公尺與系爭土地111年度公告現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4,24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之民事起訴狀列載陳進長律師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狀,惟該委任狀上漏缺陳進長律師之簽章,請併予補正。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書記官謝婷婷附表(幣別為新臺幣;面積為平方公尺)編號土地公告現值/平方公尺主張通行面積訴訟標的價額1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9,300元8.4162,120元2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9,300元8.4162,120元合計:324,2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