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士林 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52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昌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040號,執行案號:108年度執字第58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昌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昌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宣告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上訴」乃對未確定之判決請求上級法院予以救濟之方法,為免上訴被濫用為延後判決確定之手段,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上訴期間之明文,促使當事人或其他上訴權人得考慮於該期間內合法提起上訴,使法律狀態得於一定期間之經過而確定。而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應就程序是否合法先予以審查,如認上訴不合法,即毋庸就實體部分踐行傳喚、調查、辯論,應以上訴人未經合法上訴為由而判決駁回其上訴,於此上訴駁回之判決確定後,第一審之判決,應回溯自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6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8年7月31日以108年度審訴字第65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後,受刑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其上訴已逾上訴期間,不合法律上程式,程序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等情,有前揭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該案既經第二審法院以程序駁回上訴,而未進入實體審理,則其確定判決仍應為第一審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656號刑事判決,且判決確定日期應回溯自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而其第一審刑事判決係於108年8月5日送達至受刑人指定臺北市大同區居所,由其本人收受,且無在途期間,上訴期間於108年8月15日屆滿,是附表編號1所示確定日期為108年8月15日亦即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之最初裁判確定日。
聲請書附表編號1於此顯有誤認,應予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先予敘明。
(二)受刑人葉昌盛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且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08年8月15日)前所為,且就上開各案犯罪事實為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於法尚核無不合。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案件之犯罪情節,均為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即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且二罪間隔時間僅7日,參諸毒品施用者具有成癮性之特性,難以短時間戒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立法理由亦表明施用毒品者,除係刑事法意義之犯人外,並具有病人之特色,故立法上採行監禁式治療與社區醫療處遇之雙軌制度,以相當時間之隔離或輔導戒斷,作為矯治方式。基此,因毒品施用者具有成癮性之本質,尚難期待其於未經隔離矯治之期間內自行戒斷不重複違犯,本院審酌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情節、侵害法益之屬性及程度、毒品犯罪之病態性人格等一切情狀綜合判斷,量處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何松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祐誠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附表:
┌────────┬───────────┬───────────┐│編號│1│2│├────────┼───────────┼───────────┤│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8年3月19日│108年3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士林地檢108年度毒偵緝││年度案號│第1688號│字第133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656號│108年度審訴字第43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07/31│108/10/03│├───┼────┼───────────┼───────────┤││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656號│108年度審訴字第432號││├────┼───────────┼───────────┤│判決│判決│108/08/15│108/10/28│││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備註│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士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193號│584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