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5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偉童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5年度執聲字第5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俱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第4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散布、播送或販賣未滿18之人拍攝、製造之性交、猥褻行為圖片、影片、影帶、光碟、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雖於民國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將法律更名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並將原第28條規定於修正後移置第38條,惟因施行日期業經立法院授權行政院另定之而尚未施行生效)。
三、查被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9693號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確定等情,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俱係被告所有、供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第1項犯行所用乙節,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且有扣押物品清單(偵卷第3頁)在卷可稽,是附表所示物品係組成播放未滿18歲之人拍攝、製作之性交影片、電磁紀錄之整套設備,各別雖有其功能,然既為被告搭配為套組使用,則自全部應適用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第4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楊智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書記官顏宗貝附表┌──┬─────────┬───┐│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1│Coolive牌電腦主機│1台│├──┼─────────┼───┤│2│Viewsonic牌液晶螢│1台│││幕││├──┼─────────┼───┤│3│Microsoft牌鍵盤│1個│├──┼─────────┼───┤│4│無線滑鼠│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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