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聲請具保停止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九七號
再抗告人 鄭華洲 右再抗告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具保停止押,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一日駁回抗告之裁定(八十五年度抗字第一一一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除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設有特別規定者外,不得再行抗告。本件再抗告人鄭華洲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具保停止覊押,不服第一審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又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既不在上開條項但書各款規定之列,自不得再行抗告。乃再抗告人竟復提起再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張信雄
法官張吉賓法官池啟明法官陳宗鎮法官石木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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