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78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27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煙毒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八七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煙毒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二十六日終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二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二四五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犯肅清烟毒條例之罪者,除被判死刑、無期徒刑之案件外,以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為終審法院,經第二審(終審)判決者,即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肅清烟毒條例第十六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因烟毒案件,原審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第一審依上開條例第九條論上訴人以施用毒品罪,量處有期徒刑三年,為無不合,予以維持,並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上訴。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終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張信雄
法官張吉賓法官池啟明法官陳宗鎮法官石木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