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1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11樓(現於臺灣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八年度執聲付字第三六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月確定,且已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在執行中行狀良善,業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廿二日奉准假釋,其前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九年六月廿四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卅二日、外役監縮短刑期十六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九年五月七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四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鄭水銓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