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10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罪,經本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張明松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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