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56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建銘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8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所附附表編號2犯罪日期欄誤繕之處,逕予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
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有明定。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
4號、第67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陳建銘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罪,均先後經法院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應堪認定。且查受刑人已於104年9月30日以書面向聲請人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參,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第1項第1款之規定,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雖原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併合處罰,故無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併此說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喻涵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1月27日19時54│104年2月3日20時許││││分許。│。│││││││├────────┼──────────┼──────────┼──────────┤│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15902號│字第1193號││├───┬────┼──────────┼──────────┼──────────┤││法院│臺灣高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3470│104年度審簡字第873│││││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5月21日│104年7月31日││├───┼────┼──────────┼──────────┼──────────┤││法院│臺灣高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3470│104年度審簡字第873│││││號│號│││判決├────┼──────────┼──────────┼──────────┤││判決│104年6月17日│104年9月4日││││確定日期││││├───┴────┼──────────┼──────────┼──────────┤│得否為易科罰金之│否│是│││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4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0016號、104年度│第14291號││││執緝字第301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