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497號聲請人 潘麗玫 相對人 周美玉 關係人 潘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之主文關於「李周美玉」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周美玉」。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蘇珍芬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書記官沈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