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五○號
原告大眾商業銀行嘉義分行法定代理人 呂勝男 送達代收人 黃志偉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玖拾萬零肆仟玖佰捌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折合新台幣肆萬玖仟零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玖仟零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馮保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B書記官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