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六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被訴傷害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二九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乙○○於本院審理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二九號被告甲○○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張道周法官林坤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李子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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