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189號原告甲○○
號6樓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自民國98年9月1日起至118年1月30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萬元。」,請求定期給付權利存續期間超過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但書規定,應以10年計算,依此計算本件原告訴訟標的價額為240萬元(2萬元×12月×10年=240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萬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抗告,提出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書記官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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