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繼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繼字第609號陳報人甲○○即繼承人上列陳報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應予駁回。
程序費用由陳報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1千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民法第1156條第1項明文規定。
二、經查:陳報遺產清冊係屬非財產權事件,而陳報人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時,並未預繳費用新台幣1千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8日裁定命陳報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且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合法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陳報人迄未補正,從而,其所為之陳報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伊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書記官曾惠雅